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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指导训练学生及大型活动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4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指导训练学生及大型活动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保障学院学生技能竞赛及其它学生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鼓励学院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活动指导及训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级: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和大型活动。

二级: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及由国家、市一级专业学会或教育口二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学生竞赛。

三级: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举行的各类院级职业技能竞赛、学院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四级: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进行的校内体育运动队训练、军体队训练及课外教辅活动等。

二、工作量计算

按本人基本学时标准计算,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一)指导教师工作量

1.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全力参与指导工作。凡按规定组建专项集训队、组,按计划实施训练并完成所有训练内容,集训结束后竞赛成绩经学院核定,可根据参赛规格、项目、难度和获奖等情况核算该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

2.学院对需要进行集中培训或指导的学生竞赛或活动项目下达工作量指标,具体标准为:一级项目40学时/项;二级项目20学时/项。项目完成后可按成绩增加工作量:

项目总工作量=规定工作量×获奖系数×学时标准

获奖系数表

竞赛级别

竞赛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及参与奖

国家级政府组织的竞赛项目

2

1.6

1.4

1

省(市)级政府组织和全国性行业企业等组织的竞赛项目

1.4

1.2

1.1

1

备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赛、教育部公布的竞赛项目及各部委组织的竞赛纳入国家级政府组织竞赛项目。

3.三级项目:按照专项集训申报工作量,集训人数小于30人的,工作量标准为10学时;集训人数在30-50人的,工作量标准为15学时;集训人数大于50人的,工作量标准为20学时。

4.四级项目: 每周指导训练1-2次,每次每队工作量标准为2学时。

5.裁判工作量

院级运动会:8学时/天。

院级球类比赛: 1学时/场(次)。

其它院级体育项目比赛: 0.5学时/场(次)。

各类活动裁判人数:教师裁判每场(次)不超过1人。

6.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市级以上竞赛项目,不按上述方式计算工作量,采取一事一议报批工作量。

7.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或经常性活动项目同时又参赛的,只能选取最高指导学时,不得多次或重复计算。

(二)比赛带队工作量

外出参赛时,原则上各项目组只能外派领队或指导教师1-2人。带队工作量按实际比赛天数计算,市外带队工作量标准:每人每天8学时,市内带队工作量标准:每人每天4学时。

三、活动经费

1.院级及以上竞赛等活动,经费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经费使用。各竞赛项目教师和学生差旅费参照学院相关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参赛报名费参照竞赛主办单位竞赛通知列支;竞赛准备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增添及耗材费、图书购置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后采购,增添设备及耗材按规定纳入学院资产,购买图书需实行图书馆入库后借还。

2.学院鼓励竞赛活动承办单位多方筹措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学院视竞赛活动规模和难易程度,对承办单位进行包干资助:工作量标准为 10-20学时/项,学时费标准为40元/学时,作为方案策划、活动组织和评委等费用(部门职责内的工作不计工作量)。

3.基础部承办院级运动会组织工作,工作量标准为20学时;军管办承办新生军训组织工作,工作量标准为100学时,学时费标准为40元/学时。军训教官每负责一个方队(50-60人),每天工作量标准为8学时,学时费标准按本人基本学时费标准计算,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四、奖励措施

(一)将教师参与各项活动的表现作为各系、各专业考核及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工作得力、成绩优秀的指导教师,学院将进行表彰和奖励,享有年终评优、职称评聘、教师进修、提拔任用的优先权利。

(三)对于在竞赛中取得名次的师生,按照学院《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物资奖励。

五、附则

(一)竞赛活动开展实行报批程序。由活动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含活动管理实施方案),报学院竞赛活动工作组审核后,经学院审批同意,交教务处存查。

学院竞赛活动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和后管处处长组成。

(二)竞赛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落实具体人员的工作量学时和奖励数额造册申报(必须提供奖励文件、教师工作量计算依据和活动总结报告等),工作量学时报教务处,奖励经费报人事处审定后计发。

(三)学院其他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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