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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1-24
关于印发《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1月23日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3日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修订)
为我院“五年一贯制”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对推动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职成〔2010〕7号)、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庆市教委教职成〔2011〕2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管理制度,推动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水平,规范教学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初中学历且毕业成绩达到重庆市教委规定分数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读我院。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身份及学历证明等),我院审查后,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对象发放录取通知书。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15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新生入学后,学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基础信息收集,并录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后,打印审核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汇总送市教委进行录取注册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院批准而未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注册时应持有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系部于开学两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二)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凡因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三)未经注册,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注册而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持相关证明申请缓交学费,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八条 转学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在市内中职学校间、市内不同类型学校间、跨省市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五年一贯制”办学模式前三年的;
(二)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处于休学期间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九条 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也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报市教委备案。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市教委批准;
2.其他大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医药卫生类专业。
第十条 留级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四)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五)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学校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可转入同一大类的相近专业学习,其学业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退学
退学分为申请退学和自动退学。
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其自动退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或90课时以上;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者;
(四)累计休学达两年,仍不能复学。
学生退学,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变更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学生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的日常管理,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学生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情况统计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并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第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法乱纪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表彰、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以及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三年内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和具有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后,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三年学制的学生提前毕业,修业年限应不低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学有余力者,学校鼓励参加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的学习,结业后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辅修课成绩证明。参加辅修专业和辅修课学习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一条 毕业审核和颁证在每年的七月份完成,学校提交毕业证书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由市教委审定后统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同时在县级以上报纸上申明作废,由市教委颁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学历文凭的严肃性和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毕业证书采取电子注册,使毕业证书信息能够通过网络查询。
第七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学籍信息和变动情况及时输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审核(备案)。学校在运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同时,还需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是发放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信息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安排责任心强的同志管理学籍,对新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学籍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学籍管理政策,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软件,积极探索适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加强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学校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书、伪造假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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