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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0-20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影响期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其情节轻重、悔改态度及一贯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教育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纪处分的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在7日内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其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初审,学生所在系(部)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下发告知性的解除处分通知。
受处分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其处分仍然有效,影响期顺延7日。
第八条 受处分者,在影响期内取消下列特定权利或者资格:
(一)取消各类表彰及奖励资格;
(二)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可从轻处分;
(四)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检举揭发他人错误的,可减轻处分;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分;
(六)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六)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系(部)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陈述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作书面的文字说明。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违纪处分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给学生,由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同行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对学生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被开出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其情况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以不张榜公布。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或参与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
(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等,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混淆视听,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及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组织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五)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或不按要求参加考试者或协助他人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记作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2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3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的,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已通过招聘单位面试,并签署实习协议,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管理条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失误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诈、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财物(如交通、通讯、消防设备等),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汇款、包裹、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收藏、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游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造、涂改、翻印、转借或偷窃各类证明、协议书、合同书,以及报假案、作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或者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院一日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拉乱接电线者或者使用大功率电器(功率在1500W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内豢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夜间晚归或不归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晚归9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晚归15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晚归21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晚归27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如逃避晚归登记,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内夜不归寝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一学期内夜不归寝5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一学期内夜不归寝7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一学期内夜不归寝9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直接参与打架,因其语言挑逗引发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打架斗殴或群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持械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还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生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食堂、运动场等及文体活动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妨碍学院工作人员或学院授权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以现金、票据等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赌博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以及网络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等水域游泳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或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请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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