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0-20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处理行为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撤销、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院办、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保卫处、后勤处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院办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院办负责人兼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要求有关系(部)、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诉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处理申诉事务的,可以委托1名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对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或代理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完备,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诉求的,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当,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申述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议。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应当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等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或撤销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由申诉委员会交由学生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申述人(或代理人)和原决定作出的机构。申诉人或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须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成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根据;
(五)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权,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对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诉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院办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
- 关于印发《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24
-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指导训练学生及大型活动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2017-03-24
-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2017-03-23
-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7-10-30
- 关于印发《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信访制度》通知 2017-04-19
-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校园交通管理的通知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