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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合同管理,规范审查流程,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院长或者其代理人代表学院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文件、具有约束力的备忘录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资质审查;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会签;

(五)合同签署。

第七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有效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合同相对人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如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五)具有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在签订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第九条  下列类型且预计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合同的签订,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财务、审计、纪检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

(一)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二)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课题调研、诉讼代理等;

(三)广告宣传制作印刷合同;

(四)小型基建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大修合同;

(五)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合同;

(六)性质重大、承办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谈判审查的合同。

以上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或议标程序的,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适用国家招标投标和议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合同谈判时,承办部门应先召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谈判会议由承办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承办人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

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

    (二)参会人员;

    (三)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四)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五)法律意见;

    (六)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学院秘密。

第十三条  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学院领导请示。

第十四条  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必要时请学院党政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标的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  凡国家、行业或学院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院经常使用的合同应由承办部门会同学院党政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合同起草后,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一并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本部门同意后送财务、审计及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部门会签后送党政办公室终审;党政办公室终审后报送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审定签署。

承办人应收集汇总各会签审查部门的意见并及时予以修改,然后将修改情况及时通报提出修改意见的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四)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学院有关程序;

(六)合同条款是否切实可行;

(七)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定;

(二)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三)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学院预算;

    (四)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五)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六)财务处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一)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四)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

(五)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一)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三)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四)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每一合同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实行部门流水,如渝海联合同总字(2010)第1号(表明是学院党政办公室承办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校核、修改、印刷、装订,然后送党政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院公章并盖骑页章。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学院公章前应先由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一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持三份。

第二十五条  严禁事后补签合同。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事项及时通知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财务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部门向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解决方式的建议。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承办人制作变更和解除说明文件,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党政办公室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

(三)财务、审计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四)纪检监察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提出监察意见;

(五)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第五章  合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需要,在专项审计或其他审计过程中,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方面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三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在接到涉及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在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实施审计、纪检监察职责时应当给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程序订立、履行合同,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责任人及其本单位主管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学院人事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人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学院文档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归档。

第四十一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一)背景材料;

    (二)证明文件;

    (三)审查意见书;

    (四)合同正本;

    (五)授权委托书;

    (六)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如果有);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如果有);

(八)会议纪要;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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