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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联学院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1-15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学院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宣传阵地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校内外宣传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对外形象宣传和视觉形象管理。

第二条  《今日海联》、广播站、网站等校内宣传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编播出版水平。

第三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内传播。

第四条  学院职能部门、系部和群众团体欲编印或在校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已编印或在院内发放的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由编印或发放单位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编印或发放单位要严格管理,文责自负。

第五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院有关部门、教学单位进行有关学院工作方面的采访活动,统一纳入院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受访部门要及时向院党委宣传部通报,并请采访者到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六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活动,各系、各单位要给予热情接待和积极配合。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由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学院新闻发布会由宣传部与直接相关部门共同筹备组织,并向新闻媒体发出邀请。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团体邀请外来人员或对外租借场地举办文艺演出、影像播放、文化展览等活动,须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邀请单位要报院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并与保卫处等有关单位配合,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系部、单位内部举办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等活动,由同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八条  学院校园网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健全网络管理机制,规范网络运作,并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在学院校园网上发布新闻,要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院内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院内设置悬挂灯箱、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如需在学院公共区域悬挂、张贴、设置横幅、展板、广告牌等宣传品,须报院党委宣传部审定批准、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根据批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悬挂或张贴;学生团体经分管系部或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党委宣传部审定批准。未经审批设置的悬挂灯箱、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将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移除。

第十条  校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表公告、通知、启事、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要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要求,到专门的宣传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  校宣传栏、阅报栏、壁报栏等宣传阵地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如若使用,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党委宣传部批准、协调。各系部、各单位所辖宣传栏、黑板报、壁报栏等宣传阵地由各系部、各单位管理使用。宣传部有规范、检查其内容的权利。若遇学院有重大活动,各使用单位应按照院党委宣传部的要求统一布置。所有宣传栏、阅报栏、壁报栏等宣传阵地,须做到内容健康,整洁美观,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作出相应处理,如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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